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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与社会工作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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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中国文化与社会工作伦理   中国文化与社会工作伦理 Empty周三 十二月 08, 2010 5:46 pm

壹、前言(来源:北斗星社区www.bdstar.org)

所谓伦理系指「约束专业中成员们的行为之规则与标准」。而专业伦理系指某一专业的从业人员透过团体的讨论,形成共识,以集体自律的方式,决定专业人员「应该做些什么」,经由专业守则或公约订定,要求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其或可说是一种用来指导专业行为的道德标准。面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及社工人员的个别差异,专业伦理可能提供的功能是:1. 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权; 2. 提升服务的质量;3. 帮助社工人员自我省思及价值澄清;4. 减轻社工人员伦理抉择上的压力及两难(江季璇,1995;社会工作辞典,2000;徐震,2002)。

依照我国社工师法(1997.4.2)与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内政部,1998.7.27)之规定,另参考美国社工人员协会的社工伦理守则(NASW,1996)之条文,我们可以将社工伦理分为二部分(徐震,2002):一、消极义务部分:1. 规定明确者:工作者自应遵守,无须讨论;2. 规定不明确者:可能造成工作者在实务进行中的一些困境。二、积极义务部分:此一部分,在责任上并无止境,此种「积极义务」有时亦可能与「消极义务」中之不明确部分相互冲突。可见社会工作伦理的困境来自于(徐震,2000):一、守则中不明确或无法明确之处,而造成处遇中的「决策困境」,例如:保密的程度与情况、自决的权利与尊重、自由意志与环境;二、由「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两相冲突而造成的「结构困境」,例如:弱势个人对强势的社会的冲突(Horne,1987)、案主需求对科层体制的矛盾(Rhodes,1986)、西方经验对本土文化的差距(包承恩,1995)。

多年来,本人一直对青少年实务工作有极大的兴趣,除讲授与青少年相关的课程,带领青少年领域的实习,也与从事青少年服务的一些社福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密切的互动。除了不断地思考如何强化相关的学理和工作技巧,让台湾青少年服务工作更落实外,也配合本系发展特色~社工专业伦理,就青少年实务工作所可能面临的伦理议题加以探讨。本篇报告,将探讨一般青少年工作者所可能面对的伦理挑战,并参阅台湾社工伦理守则(内政部,1998)、NASW社工伦理守则(NASW,1996)及Reamer所提出的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抉择、指导原则(Reamer,1999)等尝试提出处遇原则,另也就中国文化层面,可能对伦理议题处理产生的影响,参阅相关的资料简要提出个人浅见,就教于各位社工前辈,盼不吝赐教。

贰、青少年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伦理议题之剖析

***青少年实务工作者经常会面对的伦理议题,作者分别就议题类型、两难的情境、冲突的价值观、对处遇可能造成的影响、伦理议题的处理原则等以表格呈现,简要整理如下:

表一:青少年直接服务伦理议题剖析与处遇

伦理议题类型
常见的情况
冲突的价值抉择
对社工处遇可能影响
伦理议题处遇的原则

保密原则

VS

违反隐私权
1. 对第三者的保护:例:案主透露可能伤害他人之意图。

2. 第三者要求提供讯:法庭、学校、少年家长、警察等要求工作者提供少年相关讯。

3. 对案主福祉之保护:少年权益或生命的保护,例:少年欲自杀。

4. 要不要让案主家人或相关人士知道的矛盾:例:未成年儿女怀孕。
1. 尊重案主隐私权。

2. 保护案主或第三者的生命财产。

3. 忠于法令规定,举发不法行为。

4. 与其它合作单位互动关系之维系。
1. 揭露案主意图可能危及专业关系之建立。

2. 为案主保密及和他人建立诚信关系之间产生两难,可能破坏与其它单位互动关系;可能影响机构之声誉;可能导致不可预期的后果。


1. 伤害人类的生命、健康、食物、住所、心理健康,优于其它伤害的考虑,例:揭发隐私、欺骗等。(Reamer 伦理抉择指导原则第一条)

2. 事前告知案主保密之限制、工作人员预警责任和举发通报的职责。

3. 社工人员严守资料机密的例外情形: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的、可预期的或即将发生的伤害时,或法律或规定要求揭露而不需案主同意时,社会工作者应揭露与目标达成最必要、最少量且直接相关的信息。(NASW伦理守则1.07c)

4. 厘清及确认案主意图,审慎评估保密与否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和伤害,采取适宜的处遇策略。

案主自决

VS

父权主义
1. 少年行为明显违法,是否依规定通报?

2. 强制案主接受治疗或机构安置。

3. 少年行为不当,是否尊重案主之自决?
1. 案主最佳福祉的考虑。

2. 案主自决。

3.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裁量权:就少年行为及行为可能导致结果来考虑。

4. 依照法律规定行事。
1. 尊重案主自决,工作者会质疑做法之对与错。

2. 担心自己是否有父权主义的倾向而左右为难。
1. 除非案主本人或第三者生命财产会受到威胁,否依伦理守则规定应尊重案主自决。(NASW伦理守则1.02)

2. 当案主有行为能力,并被充分告知行为的后果,且为案主当事人个人选择,可尊重案主自决。

3. 陪伴并协助案主自决后,面对可能的不良后果之处理。

4. 若依法须强行介入,应据实以告工作者在尊重案主自决上的限制,进行通报。

欺骗

VS

诚信
1. 为案主利益而保留讯息。

2. 为案主福祉而给予案主错误的讯息。

3. 免于案主受到伤害或救其生命而说谎~善意的谎言。

4. 为了私利或逃避责任而欺骗。
1. 少年福祉的考虑。

2. 服务输送顺畅之考虑。

3. 达到目的的手段。

4. 避免冲突的发生。
1. 隐瞒实情违背诚信原则,影响信任关系。

2. 承担被发现之焦虑和罪恶感。
1. 社会工作者不应参与宽容或涉及不诚实、欺骗等行为。(NASW伦理守则4.04)

2. 特殊情况下,非为社工者个人的私利保留讯息或善意谎言是可以被接受的。

对案主忠诚

VS

对第三者忠诚
1. 面对案主与案家之间不同的期望和需求。

2. 面对司法人员、警政人员、学校导师、训育人员等不同期待和要求,是忠于其它专业或忠于案主福祉?

3. 不同机构之间、案主、案家的权益和工作人员专业判断间的问题。

4. 为了案主或工作机构的利益,面临是否要向有合作关系的机构或其它专业人员据实以告。

5. 雇用关系与信托关系所造成抉择两难。
1. 忠于案主福祉。

2. 忠于机构本身。

3. 忠于法令规定。

4. 社工人员的个人价值:公平?正义?对问题的归因。

5. 社工人员的专业判断

6. 与其它专业人员的合作关系之考虑。

7. 对其他机构诚信问题。
1. 影响介入的策略、方法及投入的程度。

2. 影响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或与工作机构间,或与其它机构间的信任关系及诚信原则。

3. 日后责任承担问题。
1. 案主利益是社会工作者最优先考虑。但社会工作者对社会或特定法律职责,有时也可能取而代之,而案主应被告之。(NASW伦理守则1.01)

2. 不论社会工作者是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社会工作者应在合宜时机,尽可能事先告知案主数据保密的限制及可能产生的后果。(NASW伦理守则1.07d)

3. 工作人员陷入两难情况时,基于专业判断以案主福祉作最优先的考虑;思考该如何与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合作,评估会造成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决定所采取的行动。

4. 若工作人员所面对「对不同对象忠诚」之议题十分复杂,必要时可组「伦理委员会」深入讨论作成决定。



公平正义原则

VS

辅导目标取向
1. 针对游走在法律边缘有犯罪倾向少年,辅导介入之问题。

2. 已有触法行为,极需专业介入的少年。
1. 社工人员与个案少年互动关系维系重要?或是社会正义维护较为重要

2. 以案主福祉行为改善为优先考虑?或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社会正义原则为要?
1. 依法行事,可能会破坏不易建立的互动关系,影响专业介入。

2. 为有效达成辅导目标,可能会违背社会正义,造成工作人员内心的不安与挣扎。
1. 工作人员不只考虑案主的利益,也要考虑对广大社会潜在的影响。(NASW伦理守则6.01)

2. 当案主行动不具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危机,不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依社工人员专业评估,若立即进入通报系统,将破坏现存的辅导关系和成效,且会对案主造成较大的伤害时,工作者可采较弹性的做法。

3. 严重触法的少年,工作人员应进行事前告知,澄清并说明所采的行动之理由,进行通报。

4. 必要时,可组「伦理委员会」协助作成行动。

5. 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可免工作人员受到伦理申诉或法律诉讼。

6. 相关政策与规定不合理时,工作者应为案主利益进行倡导,挑战并寻求必要改革。(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第十八条)

专业界限与利益冲突
1. 案主视社会工作者为朋友、兄弟、伙伴的角色产生双重或多重的关系,形成界限混淆。

2. 工作者与案主建立跨越专业以外的关系,例:因性吸引导致发生关系,或工作者从专业地位中获取个人利益。

3. 科层体制中,在制度化与决策层级化的压力下,工作者面对案主需求和机构要求二者间,产生不可避免的矛盾,影响专业裁量权。

4. 工作者在自身权益与案主权益两者间的所产生抉择上的两难。
1. 由于本土文化影响因素、服务对象特质、机构人手不足等的因素,造成界限混淆。工作人员在严守专业分际和配合个案需求间形成价值之两难。

2. 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或少年保护需求,熟轻熟重之两难。
1. 易使工作者感觉自身权益受侵犯,影响服务投入程度及效果。

2. 工作者与案主之互动跨越专业界限,将影响服务的公平、正义和廉正价值,使工作者专业表现不可信赖,影响服务质量。

3. 社工人员受雇于社福机构,工作目标常受机构政策影响,对案主控制多于充权;考虑行政效率多余案主需求。


1. 「专业关系」有别于日常活中的人际关系(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第三条第二点);社会工作者应信守专业关系的分际,绝不与案主发展专业关系之外的人际关系(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第六条)。

2. 社工员应避免接受案主礼物或服务,以作为专业服务的报酬;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有例外的做法;社会工作者在接受案主的礼物,其负有完全的责任,表明这项安排不会伤害到案主或专业关系。(NASW伦理守则1.13b)

3. 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工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NASW伦理守则1.06c)

4. 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NASW伦理守则1.06a)

5. 「服务」是社会工作核心价值之一,社会工作者应超越个人利益来提供他人服务。在没有安全的疑虑,于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提供对个案少年的协助,对工作进行当会有所帮助。(Reamer社工价值一:服务)

6. 于适当时机告知少年专业服务关系上的限制与界限,并提供少年有紧急需要时,可联络24小时的服务电话。

7. 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工作者确有必要在考虑少年的安全与福祉之同时,也同时顾虑个人的安全,例如:邀请伙伴同往或警察人员陪同等。

正义与资源分配议题
1. 在有限资源之下,谁有权优先取得服务?一般少年?偏差倾向少年?犯罪偏差少年?

2. 应以何种标准或机制作为抉择的依据?平等、需要、补偿等。

3. 资源应否分配给具有争议的对象或方案?
1. 忠于案主福祉,问题是谁优先?资源该如何作最有效的利用?

2. 社工者价值判断公平问题与对问题的归因。


1. 影响对处遇对象选择:依社工者专业判断最有需要但却难以接近的个案?自愿前来配合度高少年?比较容易处理辅导易成功的个案?

2. 影响工作者对处遇投入的程度。


1. 社会工作者要挑战社会的不公正;社会工作者致力于确保服务对象,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服务、资源、平等的机会。(Reamer社工价值一:社会正义)

2. 社会工作者在机构内外进行倡导,为满足案主需求提供充分之资源而努力。(NASW伦理守则3.07a)

3. 社会工作者应倡导资源分配流程,是公开且公平的。当不是所有案主的需求皆能被满足时,应建立一个没有歧视、适当且固定原则的分配流程。(NASW伦理守则3.07b)




参、文化影响与伦理实务

在面对伦理议题的挑战,不可否认,台湾社会工作专业长期接受西方专业价值认知,源自于西方的文化和工作经验,其对本土文化的适应,又会对国内社会工作者的实务运作造成何种影响呢?作者分六点说明如下:

一、善尽告知责任的问题~关系取向(来源:北斗星社区www.bdstar.org)

社会工作者为要合法取得案主交付的权力,必须有效地执行告知行为,而任何服务也应该立基于案主被告知的同意,以减少案主误解、抗拒及共同承担风险。但是在分析案主被告知的讯息上,其实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胡慧嫈研究发现,工作者和案主的关系和谐与否,是履行告知义务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当关系越好,工作者越倾向主动告知;而关系不佳,工作者倾向被动告知或甚至不告知。总言之,社会工作者告知的方式和内容的详细程度与助人关系会相互的影响(胡慧嫈、曾华源,2002)。

虽然社会工作者相信案主具有做出最符合其自身利益抉择的能力,但当社会工作者以关系为取向来决定履行告知义务与否,以及告知程度,案主可能因无法取得足够讯息协助其对问题处理做出适当的抉择或判断,导致社会工作者可能得取代案主所作的决定。诚如胡慧嫈等观点,此种以追求专业关系和谐为优先考虑的决策取向,反映出中国人传统以和为贵的价值认知。然而,社会工作者选择以减少案主对工作者负面观感的方式来提供专业服务,势必影响专业输出的服务质量(胡慧嫈、曾华源,2002)。

个人在与台湾青少年实务工作者接触时,发现大多数工作者在与案主少年建立关系之初,对某些敏感的问题,例如:保密的限制、案主自决权的权限、工作人员的通报责任…等,行告知暨同意(informed content)的动作时,或多或少会感到相当程度的为难,深怕少年觉得工作者不够「义气」,从此便「一去不返」。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凡事事前说得清清楚楚,似乎不合中国人所期望的「情」。包承恩教授指出,目前在台湾各机构中普遍存在着「只可做不可说」之情形,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个案,「告知暨同意」的权利,不受保护和重视的情况十分普遍(包承恩,1996)。综言之,由中国文化的价值认知,可以解释国内社会工作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抉择取向。由于,案主与工作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如何在浑沌不明的「契约」中,处理各种可能要面对的问题,分寸的拿捏,对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社工人员而言,实为挑战。

二、专业裁量权运用程度的省思~权威性格的影响

在一个重视阶级、等级、身分地位,强调敬长尊贤的社会中,社会工作者往往会因为国情与隐含的文化价值观,于不知不觉当中,运用专业的权威来指导案主解决问题,形成所谓的专业裁量权的扩张与滥用。另一方面案主也可能会过于仰赖工作者的决定,造成对专业的过渡依赖,使得工作者在培养案主的自立自主能力上产生的困难。但也有研究发现,受西方移植文化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在专业权威上产生内在冲突:工作者往往为维持与案主良好的互动关系,潜在的专业自我期许加上案主自决的工作原则,徘徊在对案主展现或扬弃自己专业权威与权力的抉择之间(胡慧嫈、曾华源,2002)。此外,协助案主看到自己潜存能力的充权取向的实务运作,亦挑战着传统学者专家即是权威的心态,对受中国文化影响的社工人员而言,有关权威的解构的问题,亦是一个新的挑战(王永慈,2002)。

三、专业界限的问题~人情取向(来源:北斗星社区www.bdstar.org)

谢秀芬分析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原则与中国人对权威的顺服性、送礼与人情等价值有潜在冲突。在一个期望人际互动过程中,应具有间接、谦虚、含蓄等美德,重视面子的中国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礼尚往来」是十分自然且平常的事;「受人点滴当有所回报」也是牢不可破的祖先训示,所以,「不欠人情」、「送礼邀宴表示感激」、「送礼宴请会得到比较好的照顾」、「接受他人的善意是给人面子」等是在中国人社会人际互动之间中常有观念,案主(家)送礼或邀宴,对遵守专业工作原则的社工人员而言,是一件十分头疼的问题。不接受案主(家)回报的心意,会使案主(家)以为社工人员看不起他(她),影响关系的建立;但接受了也可能带来日后专业互动上的困扰。由于这些观点对强调「专业关系」的建立,基本上是会造成冲突的(许临高,2002)。所以社会工作者在面对专业工作所期待的自我与环境(案主、案家)的关系,常会陷入文化差异所导致的伦理两难。事实上,西方经验与本土文化的差距,例如:我们目前所强调的社工伦理(如:案主自决、案主参与及保密等)以及社会工作专业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家暴防治、小区照顾、志愿服务等)均源自西方的文化传统和工作经验,其对于本土文化的适应性,可能造成工作者在实务运作中的困境(包承恩,1996)。

另,在青少年实务工作的过程,由于所服务的对象是十几岁大的孩子,在其与工作人员接触的过程中,或因过去的生活经验少有人会像工作者如此付出关怀,而不自觉对工作者产生移情作用,或为了炫耀其和某一少年辅导机构的工作人员交情非浅,或是真的将工作人员视为「好朋友」,故而希望工作人员成为其干姐(哥),或想去工作者家玩,或向工作人员要手机号码不分时间早晚call工作人员聊天等,将社工人员与青少年的专业互动关系变成为朋友关系。这对工作人员而言,也是一种挣扎,一方面很高兴与青少年有良好关系上的建立,但同时又觉得此举实与专业工作原则有违。事实上,为了与青少年建立关系,有些工作者会要少年以 ××哥(姐)称呼,因此模糊了助人关系中专业工作者的角色(许临高,2002)。

四、专业人员自主性的问题~服从认命的取向(来源:北斗星社区www.bdstar.org)

中国人习于服从权威且具认命的个性,对多数受雇于政府社政体系和医院体系的社工人员而言,在庞大的官僚体制内多被赋予半专业或专业的地位。社工人员在没有被赋予足够的资源和权力解决案主的问题之下,多习于安抚案主的情绪,要求案主接纳现况。王增勇教授认为台湾社工人员往往学习接受资源缺乏是难以改变的,多选择去改变他们较可以控制的案主,而不是体制本身,社工成了社会控制案主的共犯。其次,由于在养成教育中缺乏培养社工人员从事机构内和体制外改革的能力,社工人员发觉自己缺乏足够能力去了解问题的本质和促成社会改变的方法,使社会工作者沦为社会控制的工具而不觉。诚如王增勇教授所言,台湾社工界充满着无力感,与其说是专业对社会福利不被重视感到失望,不如说是专业对自身无法改变既有体制感到失望(王增勇,1995)。

所谓「自主性」其反映出重视个人自由思考、行动、选择的权利。但在一个重视权威、要求对团体忠诚、强调团体利益、重视和谐合作、报喜不报忧且尽可能不破坏彼此关系、讲究人与人之间的交情、对人不对事的组织文化中,专业的自主性常会被牺牲(王永慈,2002)。

五、保密的问题

守密的意思是不把案主的谈话内容告知他人。此处的他人包括非案家成员的外人,也包括其它不知情的家庭成员。然而许多工作者以为绝对化的守密并不可能也不可行。特别是在一个强调密切(close)的人际互动、不重视个人隐私、习惯打探或分享个人隐私的社会中,如何取得的信息作保密的处理,不成为工作者闲谈时的话题也是一个挑战(王永慈,2002)。在青少年实务工作中,常会牵涉到未成年人之监护权或亲权之行使。当保密与亲权有所冲突时,往往会挑战着保密的伦理原则该如何落实?

六、公平正义的问题

依社会正义之原则,举发同事间或上司不法的事情对中国人而言,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对于不平的事情,多私下抱怨逆来顺受(包承恩,1996),所以,不论组织内或体制外为案主进行倡导或改革,实不常见。也因此,台湾实务(错误数字)作概念,大都建立在「让案主适应现有社会」基础上,而造成「过错归因」在案主身上,而非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结构体系上。所以陈美龄认为,台湾社会工作者将不慎沦为为威权服务而不知,反而是扮演了反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角色(陈美龄,1995)。

肆、结语(来源:北斗星社区www.bdstar.org)

台湾社会工作的基础,几乎是移植西方学说而来,也因移植而确立了台湾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任务与价值伦理观。伦理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伦理本身的相对性、个体与个体间的差异性、以及情境与情境间的复杂性(简春安,1995)。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和其它的专业比较起来,多在于观念及原则上的规范层面,也就是代表着,有许多弹性及创意的空间提供给社工人员来实施专业工作,这也是此类助人专业的特性及属性;而往往许多的社工人员,会因为自我价值观、国情文化与专业工作原则、伦理间的不同,造成专业实施上的冲突与矛盾(李云裳,2000)。总言之,为案主的利益着想不是一句话而是系列的活动且过程必须细致。伦理问题与技术很难脱离开来讨论,伦理两难问题的解决不单靠伦理判断,更要靠细腻的介入方法才能达到目的(郑玉英,1995)。

参考文献

一、中文部分

郑玉英(1995),「婚姻与家族治疗中的伦理问题探讨」,社会工作伦理研讨会实录,辅仁大学社会工作系,页19~25。
简春安(1995),「社会工作伦理教育的现况与未来」,社会工作伦理研讨会实录,辅仁大学社会工作系,页152~165。
包承恩(1995),「两害相权取其轻:解决助人专业理论两难问题」,哲学与理论(上册),辅仁大学哲学系出版,页198~218。
包承恩(1996),社工系开设专业伦理的经验与评估,「伦理学」共同教学参考论文,辅仁大学,页31~71。
包承恩,王永慈等译(2000),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洪叶文化,页1~287。
徐震(2000),「当前社会工作理论困境」,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困境探讨研讨会,台湾社会工作专业协会,页3~11。
李云裳(2000),「响应医疗领域中之伦理困境」,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困境探讨研讨会,台湾社会工作专业协会,页55~57。
许临高(2002),「青少年外展工作者伦理抉择之初探~以台北市三个外展工作团体为例」,社会工作伦理应用与省思,辅仁大学图书,页81~106。
胡慧嫈、曾华源(2002),「社会工作专业告知义务伦理议题之探讨」,社会工作伦理应用与省思,辅仁大学图书,页141~164。

二、相关法规

1. 中华民国社会作师法,1997年4月2日公布,见社会发展季刊第86期附录。
2. 内政部:社会工作伦理守则,1998年7月27日公布,见社会发展季刊第86期附录。
3.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助伦理守则(1996),见包承恩、王永慈译: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一书附录之一。

三、英文部分

Banks, S. (1995). Ethical and Values in Social Work. London:Macmillan.
Corey, Gerald, Marianne Corey, and Patrick Callanan.(1998). Issues and Ethics in the Helping Professions. 3d ed. Pacific Grove, Calif: Brooks/Cole.
Horne, Miehael(1987), Values in Social Work, Wildwood Horse, Hants, England.
Rhodes, Margaret L. (1986), Ethical Dilemmas in Social Work Practice, RKP, London.
Reamer, Frederic G. (1999), Social Work Values and Ethics(2nd),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作者简介:【请尊重作者 尊重北斗星社区(www.bdstar.org)的劳动成果,如需转载务必注明作者、出处】

许临高
服务单位︰辅仁大学社会工作系
现   职︰教 授 (1992.8 — 迄今)
学  历︰台湾大学社会学系学士,1976年6月
   美国爱荷华大学社会工作学院硕士,1978年7月
经  历︰辅大社会工作学系副教授(1986.10-1992.7)
辅大社会工作学系系主任(1987.8-1993.7)
国立清华大学谘商中心兼任辅导老师(1985.8-2002.6)
国立政治大学社会学系社工组兼任教授(2002.2-2003.1)
台北市少年辅导委员会指导委员(1996.9-迄今)
台北县少年辅导委员会指导委员(1998.3-迄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犯罪防治团顾问(1999.8-迄今)
台北市青少年育乐中心营运督导委员会委员(2001.7-迄今)
中华社会福利联合劝募协会复审委员(2001.8-迄今)


著 作

1. 许临高主编,张宏哲等译,1999,社会工作直接服务理论与技巧(上),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570页。
2. 许临高主编,张宏哲等译,1999,社会工作直接服务理论与技巧(下),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364页。
3. 许临高,莫藜藜(译),2000,团体工作实务, 双叶书局,1-565页。
4. 许临高,2000,从对少年福利法的评析谈如何落实与少年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实务工作,「新世纪少年福利暨司法保护制度展望」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民国观护协会主办,台北大学社会工作学系协办。
5. 许临高,2002,「青少年外展工作者伦理抉择之初探~以台北市三个外展工作团体为例」,社会工作伦理-应用与省思,辅仁大学出版社,页81-106。
6. 林桂碧,许临高2002,台北市政府针对特定对象推动设立「小区劳务中心」之可行性研究,台北市政府劳工局委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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