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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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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 Empty周六 十月 09, 2010 9:53 a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和执业注册管理,提高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以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登记,是指参加国家考试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并取得登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是指取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在相关机构从事社会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资格的行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公务员,只进行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不进行执业注册。
第三条 深圳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和执业注册管理的主管部门,授权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后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核对原件后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三)登记申请表。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
第九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在深圳市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执业的社会工作者应当经过注册,申请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
(四)被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有明确的工作岗位;
(五)遵循社会工作从业规范,履行社会工作职业(错误数字)守。
第十三条 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每年定期发布注册通知,集中办理;
(二)申请注册人员根据注册通知申报材料;
(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30日内办结。
予以注册的,发给注册证书并加盖注册章。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经聘用机构审核同意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注册申请表》;
(三)续期注册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交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五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有效期为1年。
注册期满仍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本办法及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发布的注册通知,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条件,或未按第十四条规定递交注册材料的;
(二)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注销注册未满3年的;
(五) 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停止执业处罚,或因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管理规范被行业组织给予行业禁入通报的。
决定不予注册的,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在收到注册材料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变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须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变更社会工作机构时,应向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提出注册变更申请,并填写《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聘用机构在《注册变更申请表》内签字盖章;
(三)离开原聘用机构的证明材料(如辞职、辞退等书面材料);
(四)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注册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无本办法规定不予注册情形的,必须给予注册变更。
注册变更后,原注册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注销其注册: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工作从业规范或职业(错误数字)守的;
(四)在申请注册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或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六) 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注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深圳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作出注销注册的决定,收回注册证书和社工标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未注册、未变更注册、注册期届满、不予注册、被注销注册的,不得以社会工作者名义继续从事社会工作业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将每年注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120小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深圳市民政局授权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一经注册,自然成为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个人会员(缴纳注册费后不需另行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对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作出的不予登记或注册、不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予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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